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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見為憑 車位無法停休旅車 告輸
  • 2010-10-07
  • 中國時報
  • 【陳俊雄/北縣報導】

     「眼見為憑」可不是說假的!陳姓男子購買中和市某大樓時,順帶購買地下三樓的停車位,但他事後卻以「休旅車無法停放」為由,要求減少卅萬元購買價金。法官以陳某曾應邀當場觀察車位大小,賣家並未存心騙人,加上賣方也從未保證可停大型休旅車等由,判決陳某敗訴。

     陳某說,他看屋時曾詢問仲介及前屋主,車位能否停放類似休旅車的大型車輛,但兩人都說可停大型休旅車,他才會決定購買車位,沒想到卻買到一個無法停放休旅車的「瑕疵」車位,他心有未甘。

     仲介表示,他們並不清楚陳某的休旅車尺寸多大,為此也曾請他開車到現場實際測試,雖然陳某並未開車來,但他也曾到場實際觀看車位,這才決定買下車位,符不符合需求純屬陳某本身考量,仲介並未以詐術欺騙。

     前屋主張女也說,為了確認能不能停休旅車,曾請陳男開車到現場確認,陳某也到場看過,實際尺寸、大小都能拿捏,也能依據現場狀況、鄰近車位、他款車型來作綜合判斷,不該把過失全都賴到別人身上。

     承審法官認為,「物品瑕疵」指的是物品未能具備應有的價值、效用或品質,在本案中仲介及前屋主都沒有保證車位足以停放休旅車;另依陳某所提車位容車規格,該車位大小足以停放一般自用車,顯然無瑕疵。

 法官強調,陳某曾到現場查看狀況,顯然不能認定仲介、前屋主有欺瞞之情,據此駁回陳某減少卅萬元價金之訴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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