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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屋簽妥違約協議書 竟收到催繳契稅通知

自由 更新日期:2010/07/15 04:11

〔記者潘杏惠/北縣報導〕台北縣永和市王太太以先生名義買房子,丈夫卻突然因病辭世,她打算解約,與賣方簽下違約協議書,卻陸續收到公家機關寄的催繳契稅通知單,收件者都註明是亡夫,讓她傻眼。永和市公所、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都表示,催繳單是寄給契稅申請者本人,但此案涉及一屋二賣,無需買賣雙方同意,王太太可單獨申請撤銷契稅。

王太太說,95年10月中旬向潘姓賣主買大樓房子,雙方簽下買賣契約,已付50萬元訂金,沒想到先生月底突然因敗血性休克撒手人寰,她打算解約不買房子。 在代書建議下,王太太與賣主簽下違約協議書,30萬元訂金遭賣方沒收,雖事後越想越不對勁,但代書與賣主卻失聯,找上永和市調解委員會,也不了了之。

沒想到,96年起,王太太卻收到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寄的催繳契稅通知單,金額共3萬多元,她自認房屋買賣早已不成立,且調閱地政資料也發現,該屋97年已轉賣給第三人,她質疑一屋兩賣,拒絕支付款項。

王太太說,之後也陸續接獲永和市公所、法務部板橋行政執行處寄發催繳契稅通知單,收件者還署名亡夫,由於戶長、房屋所有權登記早已改為她的名字,公務機關卻擺烏龍,要一個已不在人世的人出庭,讓她很傻眼。

王太太表示,雖然公家機關事後認定確有一屋兩賣行為,同意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,但手續繁雜,卻無法開罰一屋二賣者,實在讓她很不服氣。

台北縣政府主任消保官楊舜惠指出,買賣房屋屬私契約行為,政府行政部門不介入,加上消費糾紛契約當事人一方須為企業經營,否則消保官不予受理,建議王太太可求助調解委員會,另外也可尋求法律途徑。

公所︰可單獨申請撤銷契稅

永和市公所、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則表示,由於契稅申請當初就是登記王先生的名字,因此催繳單也是寄給契稅申請者本人,且因此案涉及一屋二賣,已放寬條件,無需買賣雙方同意,王太太可單獨申請撤銷契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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